刑法中条件说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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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stract
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以物理学(存在论)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,且其判断标准也应以可资检验的科学法则作为基础,这是近现代以来自然科学成就对刑法学的基本规制,也是刑法学自身具备科学属性的内在要求,而条件说被认为恰恰具有可资检验的科学法则属性。之所以认为条件说扩大原因范围或者无限溯及,是因为早期的刑法理论没有对实行行为作出适当的限定。究其原因也在于,杀人、伤害等实行行为确实难以定型化,或者说确实难以具体描述。合法则条件说认为,按照条件说的公式无法明确确定因果关系,应该根据作为日常经验法则的合法则性改正条件说的缺陷。所谓"合法则性"并不是条件说所主张的逻辑性条件或者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生活经验,而意味着当代知识水平所认可的法则性关系。所谓条件关系,首先应该是明确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结合关系,而对合义务替代行为的考察却考虑有无结果回避可能性,试图在因果关系判断阶段对条件关系作规范性的限定,对此笔者持有疑问。在择一竞合的情形下,各个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(条件关系)与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,是两个不同的问题,不能因为否定结果的归责就否定存在条件关系。非类型或非典型的因果关系也是一种条件关系,之所以在一些案件中出现"因果关系中断"的情形,其实并不是条件关系的中断,而是因为不能进行结果的客观归责。只有在坚持归因与归责二元论的基础上,才能正确处理所谓因果关系断绝与因果关系中断的案件。
Keywords
条件说; 合法则的条件说; 合义务替代行为; 择一的因果关系; 假定的因果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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