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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rivate Law Review ›› 2016 , (01)

合作合同的类型化与有名化研究

作 者:

Affiliation(s):
  •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
Classification number:
D923.6

Cite this article

GB/T 7714
潘玮璘等.合作合同的类型化与有名化研究[J].,2016(01):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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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stract

在我国现有的法定主体制度之外,新兴主体模式在不断地涌现和发展。合作合同在实践运用中不断成熟,其符合了当事人对主体组织形式的特定需求,即要求该组织的结合程度正好处于"一般契约关系"与"合伙、联营关系"之间。以当事人对该合同关系的功能需求为分类标准,合作合同在现实的交易模式中呈现出三种类型:承包型合作合同、联营型合作合同、租赁型合作合同。通过合作合同的类型化研究,可以提取出合作合同的构成要件与其特有的适用规则。合作合同已经具备了向有名合同转化所需要的足够典型性。

Keywords

合作合同; 类型化; 合同有名化; 构成要件的动态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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