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
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›› 2013 , (02) : 82-106.

也谈客观归责理论 兼与周光权、刘艳红教授商榷

Author(s):

Affiliation(s):
  • 1 清华大学法学院
Classification number:
D9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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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7714
张明楷等.也谈客观归责理论 兼与周光权、刘艳红教授商榷[J].中外法学,2013(02):82-10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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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stract

新康德主义是客观归责理论得以形成的理论基础;杀人、伤害等罪的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,以及条件说的无限溯及,是形成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因;客观归责理论以法益保护为导向,与结果无价值论并不矛盾.客观归责理论不是事实的因果关系理论,而是以事实的因果关系为前提的规范评价理论,也是构成要件理论.客观归责理论可以克服单纯采用条件说所形成的缺陷,能够从存在论到规范论进行类型化判断,但也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:将所有限缩客观构成要件的问题都当作结果归责来处理,而且没有分别讨论构成要件要素.在我国,应当强调构成要件符合性概念以及各个要素的重要性,并应保留实行行为概念,故不能直接照搬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.但是,在构成要件部分维持实行行为、行为对象、结果、因果关系的基本构架下,应当充分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内容:“实行行为”部分,应当借鉴制造不允许的危险的全部具体内容,以及危险实现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的部分内容;“结果”部分,应当采取规范判断的立场;“因果关系”部分,应当借鉴危险实现的基本内容,将现行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两部分,分别进行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.此外,优先排除犯罪的成立,并不是安排犯罪论体系的理由.

Keywords

客观归责理论;形成;定位;评价;借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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