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秩序统一视角下的刑民占有关系界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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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stract
关于如何界定刑法中的占有,学界存在着规范性占有说与事实性占有说的争论,两种观点均存在疑问。依据法秩序统一原理,不同法域对相同社会关系的保护应体现出一致性和协调性,在概念界定上可保持适度差异性。这三项内容可以具体化为界定刑民占有关系的指导原则。据此,民法中的准占有、辅助占有可以引入刑法并用于犯罪的认定,而间接占有和继承占有则不能为刑法所引入。对于由占有衍生的“封缄物的占有”问题,可依据间接占有和辅助占有的原理解决其占有转移和归属问题。对于由占有衍生的“违禁品占有”的问题,是基于刑法的特殊规范目的而设立的,并不违背刑民占有保护的一致性原则和协调性原则,应当为刑法所坚持。基于此,刑法与民法中的占有表现为部分相同又部分不同的交叉关系。
Keywords
刑法占有; 民法占有; 法秩序统一; 关系界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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